法規名稱: | 98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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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3 月 26 日 |
五十四、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
片應含可搜尋關鍵字及複製內容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
ORD 檔案(DOC 格式)或 PDF 檔案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格式)。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第四十九點或第五十一點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
,得僅提供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