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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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
五十五、簽證精算人員應載明所有特定複利增額型終身壽險之商品名稱、
銷售日期及責任準備金金額,並說明是否適用 94 年 4 月 29
日金管保一字第 09402900711 號函及 94 年 9 月 16 日金管
保一字第 09402089510 號函,如適用前述該等函文,則應依該
函文規定辦理。
如有符合前項規定之商品且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低於身故保險金
(以所繳保險費、保單價值準備金和當年度保險金額三者之最大
值)扣除當年度保險金額後差額之責任準備金利率者,簽證精算
人員應以公司實際投資報酬率為基礎重新評估擇定適當之責任準
備金提存利率,並計算責任準備金增提金額,且以發單當時主管
機關所規定之新契約責任準備金利率為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