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及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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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1 日 |
六、傷害保險要保書告知事項之問項內容如下:
(一)被保險人之職業及兼業。
(二)過去二年內是否曾因患有下列疾病而接受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1.高血壓症(指收縮壓 mm舒張壓 mm以上)、狹心症、
心肌梗塞、先天性心臟病、主動脈血管瘤。
2.腦中風(腦出血、腦梗塞)、腦瘤、癲癇、智能障礙(外表無法
明顯判斷者)、精神病、巴金森氏症。
3.癌症(惡性腫瘤)、肝硬化、尿毒、血友病。
4.糖尿病。
5.酒精或藥物濫用成癮、眩暈症。
6.視網膜出血或剝離、視神經病變。
(三)目前身體機能是否有下列障害(請勾選):
1.失明。
□是,□否
2.是否曾因眼科疾病或傷害接受眼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藥,
且一目視力經矯正後,最佳矯正視力在萬國視力表○.三以下。
□是,□否
3.聾。
□是,□否
4.是否曾因耳部疾病或傷害接受耳鼻喉科專科醫師治療、診療或用
藥,且單耳聽力喪失程度在五十分貝(dB)以上。
□是,□否
5.啞。
□是,□否
6.咀嚼、吞嚥或言語機能障害。
□是,□否
7.四肢(含手指、足趾)缺損或畸形。
□是,□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