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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要保書示範內容
廢止日期:
民國 85 年 10 月 01 日
六 「告知事項」或要保人及被保險人簽名蓋章」適當處,應以顯著色彩 字體印刷,提醒保戶注意違反告知義務之後果及應親自填寫之重要性 。另於第三點第 (七) 項前,亦應以顯著方式提醒保戶保險法第一百 二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