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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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
第 6 條
中華郵政公司將保險商品報請交通部核轉金管會審查前,應由保險商品評
議小組評議,每次會議應作成紀錄,送總經理核閱,並備供交通部及金管
會查核。
前項保險商品評議小組由副總經理(或相當層級)或經其授權之部門主管
為召集人,並由相關簽署人員或其代理人出席作成決議。
法規名稱: | 郵政簡易人壽保險監督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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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10 月 28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