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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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
六、保險業自行投資與全權委託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之各
項標的及金額,應符合保險法有關資金運用及控管規定。
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投資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其受託機構為第
三條中之得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期貨經理事業者,僅得從事
增加投資效益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投資國外有價證券,應要求受託機構不得將其
資金轉投資國內投資標的。
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投資有價證券,應檢視受託機構具備投資流程
管理機制,其內容至少應包含有價證券投資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
等四大流程,且能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保險業以全權委託方式投資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應要
求受託機構於辦理受託資產投資時,建立交易對手選擇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