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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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0 日 |
六、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除不得有本規則第三十六條各
款行為外,並應注意遵守下列事項:
(一) 善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不得損害被保險人或保險人之利益。
(二) 不得挪用或侵占再保險費或賠款。
(三) 不得故意向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提供不實之資訊。
(四) 確實處理再保險帳務。
法規名稱: | 保險經紀人公司辦理再保險經紀業務審核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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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0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