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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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6 條
(被保險人異動之通知)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生效後,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受僱而申請加保時,應於被保險人到職
後七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新加保之被保險人之保險契
約效力追溯自其到職日起生效,並自到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人
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契約,改為參加本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變更選擇本契約之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應
自通知送達本公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
等事由,停止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保險費時,要保人應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
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如復職時,要保人應於復職之日起七
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並自復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
被保險人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本契約,改為參加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或選擇參加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
十五日內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其變更自通知本公司之次月
一日起生效。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本契約生效後,要保人因被保險人受僱而申請加保時,應於被保險人到職
後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新加保之被保險人之保險契約效力追溯自其
到職日起生效,並自到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之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
契約,改為參加本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書面
通知本公司。變更選擇本契約之被保險人之保險效力,應自通知送達本公
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離職、死亡、留職停薪、入伍服役、因案停職或被羈押
等事由,停止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保險費時,要保人應於該事由發生之日起
七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被保險人如復職時,要保人應於復職之日起七
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並自復職日起計算要保人應為該被保險人提繳之
保險費。
要保人因被保險人變更原選擇之本契約,改為參加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
或選擇參加其他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契約時,應於被保險人選擇變更之日起
十五日內以書面通知本公司,其變更自通知本公司之次月一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