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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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第 6 條
投資簽署人員於簽署保險商品時應遵循下列準則:
一、資產配置:應以客觀嚴謹態度,參酌市場及個別公司狀況,檢視資產
配置執行的適當性。
二、風險承擔度:應就資產配置計畫書中使用之各項投資工具,衡量其各
項風險暴露狀況,並確保其風險在該公司所能承受範圍內。
三、現金流量要求:應檢視精算部門之假設與公司資產負債現金流量管理
的合理性。
四、資產保全:應就投資的資產保全程序及資產保管機構安全性,作審慎
之檢視,以符合相關法令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