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利率變動型人壽保險單示範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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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
第 6 條
(保險費的墊繳及契約效力的停止)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投保網頁)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或其他約
定方式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
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
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
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
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
○○○○○○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保單借款的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
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另應以第五條第三項方式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
益。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得於要保書或繳費寬限期間終了前以書面聲明,第二期以後的分期
保險費於超過寬限期間仍未交付者,本公司應以本契約當時的保單價值準
備金(如有保險單借款者,以扣除其借款本息後的餘額)自動墊繳其應繳
的保險費及利息,使本契約繼續有效。但要保人亦得於次一墊繳日前以書
面通知本公司停止保險費的自動墊繳。墊繳保險費的利息,自寬限期間終
了的翌日起,按墊繳當時○○○○○○的利率計算(不得超過本保單辦理
保單借款的利率)。
前項每次墊繳保險費的本息,本公司應即出具憑證交予要保人,並於憑證
上載明墊繳之本息及本契約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額。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餘
額不足墊繳一日的保險費且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本契約效
力停止。
前項對要保人之催告,另應以第五條第三項方式通知被保險人以確保其權
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