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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業授權代收保險費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六、保險業應限制有權代收保險費之人領取送金單、預收保費證明或收據 之份數,且應親自簽收,不得委由他人代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