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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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
第 6 條
各公司之定期評估報告應包含中長期營運策略指標,同時考慮公司未來之
財務狀況及符合監理資本要求的能力,進行風險承受度之分析。
各公司宜發展經濟資本之量化技術與自我風險及清償能力評估機制,以加
強資本管理。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資本適足性自行評估作業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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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1 月 22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