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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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
六、依本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後段規定持股變動累積增減逾一個
百分點時,同一關係人之共同代表人與持有股份變動者自持有之日起
十日內,應檢具下列書件向主管機關申報:
(一)變動申報書(附表四)。
(二)變動申報表(附表五)。
(三)聲明書(同附表三)。
(四)股權或控制權結構圖。
圖表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