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壽保險業會計制度範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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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3 月 20 日 |
第六章 會計憑證
第一節 會計憑證之設計原則
第一條 會計憑證應按下類二類分別設計:
一、原始憑證:
係指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
二、記帳憑證:
係指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
憑證。
第二條 會計憑證設計之要點:
一、除遵照有關法令之規定外,各種憑證之內容及格式應求
便於日常處理並適合事後保存與查考之需要。
二、原始憑證除外來憑證外,內部及對外憑證之格式及內容
,凡法令已有訂定者,宜從其規定,習慣上有一定之格
式者,得依習慣,其餘可視事實需要自行設計,其規格
仍應儘求一致,並以能代替記帳憑證為原則。
三、記帳憑證通稱傳票,各壽險業得按業務性質另行設計各
種專用傳票,並得與有關憑證一次套寫產生代傳票,而
以紙張顏色區分之。
四、記帳憑證得視採用序時帳簿或科目日計表以及人工或電
腦處理會計資料之不同,依各業者本身需要,而為不同
之設計。
第二節 會計憑證之種類
第三條 原始憑證依其來源,分為下列三類:
一、外來憑證:係自本事業以外之機構或個人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開給本事業以外之機構或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本事業自行出具供內部使用者。
第四條 壽險業一般常見之原始憑證如下:
一、要保書類:
1.各種要保書。
2.各項批單與保險費送金單、收據及其單底或存根。
3.各種保險單。
二、保險費類:
1.保險費送金單或收據。
2.保險費繳納日報表或統計表。
3.保戶退費申請書及其收據。
4.業務紀錄單。
三、再保合約類:
1.再保合約及換文與其往來函電、各種通知單、明細表
、紀錄表單、估計表、收據等。
2.再保攤回賠款帳單。
3.再保攤還給付帳單。
4.再保帳單。
四、理賠類:
1.賠款計算書及請示單。
2.賠款收據。
3.證明賠款發生及處理經過之單據。
4.保戶賠款接受書或滿意書及往來文件。
5.公證費及代付費用或附帶費用之原始單據。
6.賠款公證報告。
五、佣金類:
1.代位行使權利文件。
2.代理合約或特別合約。
3.盈餘佣金計算單。
4.經紀人佣金或代理人代理費收據或統一發票、或退還
佣金、代理費收據存根。
六、資金運用類:
1.現金、票據、證券收付、存取、移轉、保管之各項書
據及現金匯劃、兌換等證明書據。
2.銀行送款簿存根、支票本票存根、存摺存單、對帳單
、結算存款證明、調節表等。
3.存取款憑證及取息憑條、抵繳憑單等。
4.分支機構收妥及託付款項函電。
5.分支機構或內部委託書及報單。
6.基金提撥、運用、保管等之收據、契約或案據。
7.借據、契約以及核貸之各項書據。
8.投資之股票或股款收據及各項通知書、函件、會議紀
錄等。
9.買賣證券之成交單、證券、保管條、各項有關契據等
。
10.房地產之所有權狀或買賣契約所有權移轉證明及租契
。
七、調整帳項類:
1.各項應收應付事項計算表。
2.暫付、應收、預付各款及其他債權、物權發生、實現
及移轉之收據或收據存根及其他相關書據等。
3.暫收、應付、預收各款及其他債務發生、實現、償付
及移轉之收據或收據存根及其他相關書據等。
八、財物交易類:
1.財產物品請購訂購之書據契約、購入之發票或收據、
撥入之表單、目錄、或收購之存根、驗收之報告證明
、財產增置單及退還之通知。
2.折舊攤銷及各項提存備抵呆帳等計算書表。
3.財產及物品毀損廢棄之報告及其核准函件。
4.捐贈時之捐贈報告及收據、財產減少單及其他證明書
據。
5.財產及物品出售時之發貨通知、發票或收據之存根。
6.出售殘餘物合約。
7.財產及物品移轉時之移轉報告及其他證明書據。
8.物品入庫、領用及退回之單據或綜合分析後之表單書
據。
九、股本、收入及費用處理類:
1.股本之核定增減法案及股票存根或收據之存根暨股東
會、董(理)事會、常務董(理)事會、監察人之會
議紀錄、指示函電等。
2.各項收入之發票或收據之存根及其他證明收入發生之
書據。
3.薪金、津貼、工資、獎金、旅運費、退休退職金、撫
卹金、其他支給之各種表單、印領清冊、收據。
4.文具、書報、印刷、郵電、水電、廣告、營繕、保險
、房地租賃暨其他各項開支之發票、收據及其他證明
文件。
5.經公庫收訖蓋章之各項稅捐繳納憑證、各項查定通知
書、行政救濟各項文件證物。
6.其他各項費用經過之證明書據。
7.各項保險責任準備金計算表。
8.各項費用分配或分攤之計算書表及其他證明書據。
9.各項成本計算表單書據。
十、其他:
1.盈虧撥補之書表及其核准函件暨其他案據。
2.所屬單位之會計報告及轉帳通知書。
3.法案、決議、批諭及其他可資證明各種會計事項發生
經過之單據或其他書據。
第五條 記帳憑證分為下列三種,並因填製方式之不同而分為複式與
單式:
一、收入傳票:凡交易事項發生現金之收入者,應編收入傳
票,故又稱現金收入傳票。
二、支出傳票:凡交易事項發生現金支出者,應編支出傳票
,故又稱現金支出傳票。
三、轉帳傳票:凡交易事項無關現金之收入與支出者,應編
轉帳傳票,並分複式與單式兩種,單式轉帳傳票又分為
轉帳收入傳票及轉帳支出傳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