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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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
六、標售公告內容或投標須知,應符合公平合理原則,並應揭露下列各項
內容:
(一)得標後之付款條件。
(二)保險業如指定催收機構時,應公告委託催收之契約內容、指定之催
收機構名單以及相關催收費用之計算。
(三)如保留不予決標之權利則應敘明不予決標之特定事由。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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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