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重大災損通報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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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6 日 |
六、各會員公司辦理重大災損通報作業之期限如下:
(一)保戶傷亡災損通報
啟動重大災損通報系統後,各會員公司應於災損發生日後第一個上
班日之二週內,每日向本會通報相關通報資訊,並由本會彙報主管
機關。嗣後則由本會根據實際情況或配合主管機關指示延長或結束
通報期限。
(二)保險公司總分支機構災損通報
啟動重大災損通報系統後,各會員公司應立即進行總分支機構災損
清查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完成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