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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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
六、前點第二項作業費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三項規定收費者:
1.各會員公司函覆公務機關函查之資料時,應檢附作業費用明細及
繳費單(或其他繳費通知),並請該公務機關將作業費匯入指定
之帳戶或以支票寄交該會員公司。各會員公司並應於該公務機關
給付作業費後,開立單據或發票寄予該公務機關。
2.各會員公司亦得與公務機關協議以月計結或其他計算給付之方式
。
(二)依前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收費者:
由各會員公司逕於送交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之執行案款內扣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