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公務機關查詢及解繳扣押款收費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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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8 年 03 月 26 日 |
一、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規範各會員公司
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及法院(包括檢察署、法務部行政執行署
,以下同)扣押解繳等作業,得合理反應作業成本,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公務機關,係指司法、軍法、稅務、監察、審計、檢調
、警察及其他依法律規定具有調查權之機關。
三、本要點所稱客戶資料,係指客戶基本資料及客戶與各會員公司間往來
各項金融交易資料。
四、公務機關向各會員公司查詢客戶資料,各會員公司應依主管機關所定
程序辦理。
五、各會員公司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含受理法院、法務部行政執
行署解繳客戶扣押款項等財產)時,得依成本酌收作業費;但刑事、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政治獻金法及遊說
法之查詢案件不予收取。
前項作業費之收取標準如下:
(一)電腦自動產出之資料(指內容無須經人工篩選、彙整、編輯、重製
而得自動產出之資料):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費用及人力投入情
形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戶最低收費新臺幣
五十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一百元。
(二)非電腦自動產出之資料(指內容須經人工篩選、彙整、編輯、重製
之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各類書面之單據、傳票、帳冊、契約狀況一
覽表及保險契約書):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查詢資料之屬性、處理之難易程度、郵寄
費用及人力投入情形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準,惟每一客
戶收費最低新臺幣二百五十元,最高不得逾新臺幣五百元;但單一
查詢案件超逾四名對象者,仍以四人計收費用。
(三)批次查詢案件:
1.有備妥磁片(或其他儲存載體)者:
(1)未達一千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三百元。
(2)一千名以上未達五千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八百
元。
(3)五千名以上未達一萬名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一千
二百元。
(4)一萬名以上者,每批次查詢費用不得逾新臺幣一千七百元。
2.如未備妥磁片(或其他儲存載體)而須由各會員公司人工登打資
料者,由各會員公司依其額外耗費成本酌予加收費用,惟每一對
象不得逾新臺幣十元。
3.公務機關之批次查詢如未訂定統一查詢格式,而須各會員公司按
查詢個案交由資訊人員個別設計程式者,各會員公司得依個案額
外耗費之成本酌予加收費用。
(四)解繳客戶扣押款等財產:
依各會員公司成本結構、郵寄費用等之差異,由其自行訂定收費標
準,惟每一對象收費不得逾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但如為繼續性之扣
押款得按次計收。
各會員公司受理公務機關查詢客戶資料,如因客戶於各會員公司無現
仍有效之保險契約者,各會員公司仍得在新臺幣一百元範圍內收取查
詢作業費。
第二項第一、二款查無客戶資料(指非各會員公司客戶之情形)或第
四款解繳案款未滿新臺幣二百五十元之案件,免予收取費用。
六、前點第二項作業費之收費方式如下:
(一)依前點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或第三項規定收費者:
1.各會員公司函覆公務機關函查之資料時,應檢附作業費用明細及
繳費單(或其他繳費通知),並請該公務機關將作業費匯入指定
之帳戶或以支票寄交該會員公司。各會員公司並應於該公務機關
給付作業費後,開立單據或發票寄予該公務機關。
2.各會員公司亦得與公務機關協議以月計結或其他計算給付之方式
。
(二)依前點第二項第四款規定收費者:
由各會員公司逕於送交執行法院或行政執行署之執行案款內扣取。
七、各會員公司經辦查詢作業之人員,對於查詢作業之過程及所查得之資
料內容,應予保密,不得外洩。
各會員公司提供前項資料時,應以密件處理,並提示查詢公務機關應
予保密。
各會員公司應提供正確資料,並注意處理時效,以避免造成查詢機關
之作業困擾。
八、各會員公司應將各項作業費用之收取標準公告於所屬公司網站及建置
統一之聯繫諮詢窗口,俾公務機關查詢利用。
九、本要點經本會理監事決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