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金年金給付(甲型)(「保證期間」、「保證金額」)批註條款示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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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4 年 02 月 16 日 |
第 6 條
(失蹤處理)
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時,除有尚未支領之保
證期間或保證金額之年金由本公司按第四條約定方式計算給付予其法定繼
承人外,本公司根據判決內所確定死亡時日為準,不再負給付年金責任。
但於日後發現受益人生還時,法定繼承人應歸還所領取之金額,本公司應
依本批註條款約定繼續給付年金,並補足其間未付年金予受益人。
受益人為多數時,部分受益人在年金給付期間內失蹤,並經法院宣告死亡
者,其他受益人部分之契約效力不受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