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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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六、本會審查試辦業務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無排他性,得由不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同時或先後
申請業務試辦。
(二)視試辦業務複雜程度,斟酌請申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
人先至本會簡報,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於試辦期間應注意資訊安全防護
、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
試辦期滿後,檢具由稽核單位(人員)會同資訊、法令遵循、風險
管理等相關單位(人員)針對前開事項執行妥適性之查核報告及整
體試辦情形報本會備查。
(四)涉屬其他法令部分,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應洽相關
主管機關許可,如涉及外匯業務部分,應另經中央銀行許可。
(五)依試辦業務之成果,配套研擬相關法規,或試辦同時函請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等
相關單位研議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及規範。
(六)試辦業務項目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及委外合作廠商
倘涉及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
標準(ISO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