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廢 保險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
廢止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一、為鼓勵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創新,提供創新保險商品或
服務,以提升競爭力及金融消費者權益,並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審查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申請業務試辦
,有一致性之管理規範,特訂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保險代理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
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本要點所稱保險經紀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或
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申請業務試辦之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
三、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就行政規則或自律規範尚未開放之
業務項目,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試辦(以下簡稱試辦業務)。
試辦業務經本會核准者,於試辦期間或試辦成功獲准正式開辦後,在
原試辦範圍內,不受行政規則或自律規範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尚未開放之業務項目,包含創新商業模式及既有商業模式
之擴展。
四、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申請試辦應檢附之書件,包括但不
限於:
(一)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法律依據及相關法令評估分析。
2.交易流程、試辦範圍、試辦期間、試辦區域、預期效益與現行作
業之差異分析。
3.對客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行銷行為規範。
4.作業要點、可能風險、風險控管(包括辨識新增風險及相應控管
措施)及內部控制制度。
5.與保戶或合作對象訂定契約之重要事項說明。
6.試辦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
7.試辦業務成功及失敗之評估標準。
8.試辦業務若失敗或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9.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及相關風險控管措施。
(二)相關單位(人員)出具聲明書:
1.法令遵循聲明書。
2.風險控管聲明書。
3.內部控制聲明書。
4.相關業務主管聲明書(如資訊安全評估聲明書)。
五、本會得依試辦業務性質給予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相關限
制措施,包括對象限制(如員工)、業務或交易量限制、地點限制(
通常為小規模區域,如總公司、特定分公司或通訊處)及期間限制(
原則上試辦六個月)等。
六、本會審查試辦業務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無排他性,得由不同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同時或先後
申請業務試辦。
(二)視試辦業務複雜程度,斟酌請申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
人先至本會簡報,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於試辦期間應注意資訊安全防護
、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循、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
試辦期滿後,檢具由稽核單位(人員)會同資訊、法令遵循、風險
管理等相關單位(人員)針對前開事項執行妥適性之查核報告及整
體試辦情形報本會備查。
(四)涉屬其他法令部分,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應洽相關
主管機關許可,如涉及外匯業務部分,應另經中央銀行許可。
(五)依試辦業務之成果,配套研擬相關法規,或試辦同時函請中華民國
產物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保險經紀人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保險代理人商業同業公會等
相關單位研議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及規範。
(六)試辦業務項目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及委外合作廠商
倘涉及蒐集、處理、利用個人資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
標準(ISO27001)、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
七、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及保險經紀人應於試辦期滿或試辦預期效益達成
後二星期內將試辦成果報本會。經本會核准為試辦成功案例,將通知
相關公會轉知所屬會員在該試辦成功案例範圍內,可比照辦理該業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