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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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
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人身保險業。
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但不得簽發保單或
暫保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