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通訊處管理登錄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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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04 日 |
附件圖表: |
一、本作業要點依「保險業設立遷移或裁撤分支機構管理辦法」第 17 條
訂定。
二、人身保險業增設國內通訊處依本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外國人身保險
業增設遷移或裁撤國內通訊處,亦同。
三、本作業要點所稱人身保險業及外國人身保險業,係屬保險法第 6 條
所稱之保險業及外國保險業。
四、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增設人身保險業通訊處(以下簡稱通訊
處)者,應自增設 10 日前檢具下列資料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
業公會(以下簡稱壽險公會)報備:
(一)人身保險業通訊處報備表(如附件 1)。
(二)通訊處主管學歷或經歷資格證明。
(三)電子資料檔(格式如附件 2)。
五、通訊處主管除應具備人身保險業務員資格且無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第
七條所定情事外,並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從事保險工作經驗3年
以上。
(二)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擔任保險行政或管理工
作經驗 3 年以上。
(三)從事保險工作經驗 5 年以上。
(四)通過主管機關核可辦理之專業課程測驗。
六、通訊處之名稱應表明其所隸屬之人身保險業。
通訊處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接受保戶要保之申請,將申請文件轉送所隸屬之機構。
(二)接受保戶對保險事項查詢之解答。
(三)將代收之保險費轉交所隸屬之機構。
(四)接受及轉交所隸屬之機構對保戶之通知書類。
(五)接受並轉送保險給付之申請或轉交保險給付。
(六)置有合格登錄之業務員者,得為保險招攬業務,但不得簽發保單或
暫保單。
七、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遷移或裁撤通訊處者,應自異動日7日
前檢具人身保險業通訊處報備表暨相關資料向壽險公會報備。
通訊處之名稱、隸屬或主管有變更者,亦同。
八、通訊處經發現其主管有不適任之情形,經壽險公會限期改善,而不遵
期改善者,由壽險公會呈報主管機關處理。
九、壽險公會應將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新增、遷移或裁撤通訊處
之資料建檔,並定期將各人身保險公司通訊處登錄名冊彙總呈報主管
機關。
十、人身保險業或外國人身保險業應將新增、遷移或裁撤通訊處之相關資
訊即時公佈,以供查詢。
上述資訊內容包括通訊處名稱、通訊處主管、地址、設立時間、電話
及隸屬分公司或公司之申訴電話。
十一、本作業要點經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理監事會通過,並報
經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