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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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4 年 08 月 12 日 |
六、客戶身分認證原則,保險業應確認客戶身分,以確保係客戶本人進行
投保作業,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客戶進入視訊前之身分確認,保險業應透過行動身分識別(Mobile
ID)、會員帳號密碼登入搭配一次性密碼、金融行動身分識別(金
融 Fast-ID)或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可之方式為之。但客戶為未成年
者,應由法定代理人以前述方式之一確認身分。
(二)保險業應請客戶出示國民身分證或居留證。客戶為無國民身分證之
未成年者,應出示健保卡或護照;其健保卡未附有照片者,應另檢
附戶口名簿等身分證明文件,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出示國民身分證或
居留證。
(三)保險業對遠距投保客戶得兼採行生物辨識(如人臉生物特徵)輔助
身分確認措施,以強化對保險契約要保人、被保險人之身分確認。
保險業應就前項第二款證件照片比對與本人樣貌之一致性,並建立身
分證明文件偵錯防偽,或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機制。如未能
向發證機關查詢確認其真偽之身分證明文件,應由法定代理人聲明其
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無偽造之意思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