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系統介接申請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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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8 月 11 日 |
六、申請機關(構)應遵守注意下列規定:
(一)應對本系統連結作業相關設備、地點、人員及取得之資料訂定安全
管理規定,防止資料不當使用。
(二)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資通安全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規之規定,
妥善應用取得之資料。
(三)未經本部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轉讓、處分、收益或為其他利用本系
統服務之行為,且不得再授權予第三方使用。
(四)申請機關(構)應於對使用者提供服務時,載明本系統僅作為網路
中之身分識別及數位簽章使用,個別服務或交易係由申請機關(構
)提供服務予使用者,並應依申請機關(構)提供之服務或交易類
型,設置責任限制條款。
本部得要求申請機關(構)提出前開相關規定配合之文件或資料,並
得檢視申請機關(構)使用本系統之情況;必要時,得要求申請機關
(構)採行相關配合措施,申請機關(構)應予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