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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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六、本會審查試辦業務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無排他性,得由不同金融業同時或先後申請業務試辦。
(二)視試辦業務複雜程度,斟酌請申請之金融業及其合作對象先至本會
簡報,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為持續促進我國普惠金融,鼓勵金融業推出符合社會不同族群需求
之多元金融商品及服務,倘金融業之試辦業務有助於普惠金融之推
動與落實,本會得優先受理申請及辦理相關審查程序。
(四)金融業於試辦期間應注意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循
、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試辦期滿後,檢具由稽核單
位(人員)會同資訊、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相關單位(人員)針
對前開事項執行妥適性之查核報告及整體試辦情形報本會備查。
(五)涉屬其他部會法令部分,請金融業應洽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如涉及
外匯業務部分,應另經中央銀行許可。
(六)試辦業務項目之金融業、合作對象及委外合作廠商倘涉及蒐集、處
理、利用個人資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
)、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