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業申請業務試辦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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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
一、為鼓勵金融業創新,提供創新金融商品或服務,以提升競爭力及金融
消費者權益,並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審查金融業
申請業務試辦,有一致性之管理規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金融業,包含銀行、信用合作社、票券金融公司、信用卡
公司、信託業、電子支付機構、證券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金
融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期貨商、槓桿交易商、期貨信託事業、
期貨經理事業、期貨顧問事業、保險公司、保險合作社、保險代理人
及保險經紀人。
本要點所稱保險代理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代理業務之公司或
兼營保險代理業務之銀行。
本要點所稱保險經紀人,係指以公司組織經營保險經紀業務之公司或
兼營保險經紀業務之銀行。
申請業務試辦之金融業應建立內部控制稽核制度。
三、金融業就本會行政規則、函釋、金融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或周邊單位
規章等規範尚未開放之業務項目,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會申請試辦(
以下簡稱試辦業務)。
試辦業務經本會核准者,於試辦期間及試辦範圍內,不受本會核准函
中所列之行政規則、函釋、金融業同業公會自律規範或周邊單位規章
等規範之限制。
第一項所稱尚未開放之業務項目,包含創新商業模式及既有商業模式
之擴展。
金融業得與其他非金融業之相關業者合作辦理試辦,並由金融業向本
會提出申請。
業務項目涉及法律、法規命令禁止事項者,應另依金融科技發展與創
新實驗條例申請創新實驗。
四、金融業申請試辦應檢附之書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營業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1.法律依據及相關法令評估分析。
2.與現行作業之差異分析(交易流程、試辦範圍、試辦期間、試辦
區域、預期效益)。
3.對金融消費者、投資人或客(保)戶權益保障事項及相關行銷行
為規範。
4.內部作業要點、可能風險與風險控管(包括辨識新增風險及相應
控管措施)及內部控制制度。
5.與金融消費者、投資人、客(保)戶或合作對象訂定契約之重要
事項說明。
6.試辦業務所採用之資訊系統、安全控管作業說明及風險因應措施
。
7.試辦業務成功及失敗之評估標準。
8.試辦業務若失敗或試辦期間屆滿之後續處理機制。
9.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及相關風險控管措施。
(二)相關單位(人員)出具聲明書:
1.法令遵循聲明書。
2.風險控管聲明書。
3.內部控制聲明書。
4.相關業務主管聲明書(如資訊安全評估聲明書)。
五、本會得依試辦業務性質給予金融業相關限制措施,包括對象限制(如
員工)、業務或交易量限制、地點限制(通常為小規模區域,如總行
(公司)、特定分行(公司)、機臺或通訊處)及期間限制(如非營
業時間不開放,且原則上試辦六個月)等。
六、本會審查試辦業務應依下列原則及程序辦理:
(一)無排他性,得由不同金融業同時或先後申請業務試辦。
(二)視試辦業務複雜程度,斟酌請申請之金融業及其合作對象先至本會
簡報,或請相關單位表示意見。
(三)為持續促進我國普惠金融,鼓勵金融業推出符合社會不同族群需求
之多元金融商品及服務,倘金融業之試辦業務有助於普惠金融之推
動與落實,本會得優先受理申請及辦理相關審查程序。
(四)金融業於試辦期間應注意資訊安全防護、防制洗錢控管等法令遵循
、個人資料保護及客戶權益保障,並於試辦期滿後,檢具由稽核單
位(人員)會同資訊、法令遵循、風險管理等相關單位(人員)針
對前開事項執行妥適性之查核報告及整體試辦情形報本會備查。
(五)涉屬其他部會法令部分,請金融業應洽相關主管機關許可,如涉及
外匯業務部分,應另經中央銀行許可。
(六)試辦業務項目之金融業、合作對象及委外合作廠商倘涉及蒐集、處
理、利用個人資料,應取得資訊安全管理系統國際標準(ISO27001
)、個人資料管理系統(PIMS)之驗證。
七、金融業應於試辦期滿或試辦預期效益達成後二星期內將試辦成果報本
會。本會將依試辦業務之成果,配套研擬相關法規,或於試辦同時函
請金融業同業公會、周邊單位等相關單位研議檢討修正相關法令及規
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