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責任地圖制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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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
第 6 條
責任地圖制度執行架構
各會員於導入責任地圖制度時,應依循下列階段辦理:
一、定責:就公司組織及治理架構與業務經營對於其所適用之高階管理職
能、總體責任等內容進行梳理,協助高階管理人員釐清權責。
二、當責:透過責任地圖制度,使高階管理人員明確瞭解其權責範圍,並
供高階管理人員評估其肩負該權責所應具備之資源是否充足。
三、問責:當公司之業務或管理發生重大違失時,應啟動問責程序,並對
事件根本原因進行完整分析,以瞭解該事件可能存在之缺失行為,判
斷係屬作業執行未遵循規範抑或是內部控制制度設計失靈所致,並輔
以責任地圖瞭解相關缺失所對應之問責對象。
四、究責:在執行問責程序並釐清問責對象後,評估問責對象是否已克盡
其督導或管理之責,衡酌其違失之情況並進行後續究責程序。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六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04
38873 號函核復修正後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4 條;並於備查後一年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