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11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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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
六十三之三、簽證精算人員應單獨針對長年期失能扶助險有效契約提供再
保前及再保後準備金適足性測試結果,並適當表達精算意見
。若有不適足者,應提供簽署公司達該準備金適足性標準所
需立即增提之準備金金額。
檢送主管機關之補強計畫應由簽證精算人員檢視確認,該計
畫得考慮再保效果,但須逐再保合約說明及佐證再保之有效
性後,再就結果提具分年補足之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