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100 年度人身保險業精算簽證作業補充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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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 |
六十七、簽證精算人員應檢附精算意見書、精算備忘錄及主管機關規定格
式之指定附表各二份暨光碟片乙份(指定附表僅需提供電子檔案
)報送主管機關備查,其中光碟片應含可搜尋關鍵字及複製內容
之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的 WORD 檔案(DOC 或 DOCX 格式)
以及精算備忘錄指定附表之 EXCEL 檔案(XLS 或 XLSX 格式)
,所有檔案名稱應標示公司名稱及年度(100 年度)。
前項指定附表應依主管機關指定之格式及編排方式提供,除附表
之說明部分得由簽證精算人員自行酌修外,其餘不得任意調整或
刪除。
簽證精算人員檢附商品送審相關文件者,得僅提供電子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