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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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8 日 |
第 7 條
申請登錄之業務員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不予登錄;已登錄者,所屬公司應
通知各有關公會註銷登錄:
一、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或受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二、申請登錄之文件有虛偽之記載者。
三、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完畢,
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五年者。
四、曾犯偽造文書、侵占、詐欺、背信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五、違反保險法、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信託業法、票券金融管理法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不動產證券化條例、證券交易法、期貨交易
法、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管理外匯條例、信用合作社法、洗錢防
制法或其他金融管理法律,受刑之宣告確定,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
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尚未逾三年者。
六、受破產之宣告,尚未復權者。
七、有重大喪失債信情事尚未了結或了結後尚未逾三年者。
八、依第十九條規定在受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
保險經紀人公司或銀行停止招攬行為期限內者。
九、已登錄為其他經營同類保險業務之保險業、保險代理人公司、保險經
紀人公司或銀行之業務員未予註銷,而重複登錄者。
十、已領得保險代理人或保險經紀人執業證照,或充任其他保險代理人公
司、保險經紀人公司或保險公證人公司之負責人者。
十一、最近三年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
其不適合擔任業務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