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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壽保險投保人須知
修正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2 日
七、投保時,要保書應親自填寫及簽章,如本人不能書寫,得授權由家屬 為之,但應註明其經過;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會主動提供保險單條款, 並於要保人交付保險費後,出具正式收據。為知道你投保的內容,及 維護你的權益,如業務員及保險公司未主動提供時,請務必要求其提 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