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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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七、簽證精算人員如發現簽證報告有具重大影響之錯誤,應即告知保險業
,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將正確之簽證報告送達保險業及其董(理)事
會,保險業應於收到該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轉送主管機關,並副知該
簽證精算人員;如該簽證精算人員發現保險業未依規定將簽證報告轉
送主管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其董(理)事會及主管機
關。
簽證精算人員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如發現係因保險業提供錯誤資料或
資訊,導致簽證報告有誤,應要求其儘速提供正確資料或資訊。如保
險業無法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通知其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4.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五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財字第 11304
917681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8 點;並自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生
效
修正前條文:(現行有效條文)
第 8 條
八 簽證精算人員如發現所依據之資料或資訊錯誤,導致精算結果有誤且
影響重大,並可立即評估其影響時,應告知保險業,並在認定該錯誤
之十個工作日內,以正確資料或資訊為依據,作成精算意見書及精算
備忘錄,送達保險業及其董 (理) 事會,保險業應於收到十個工作日
之內轉送主管機關,並副知該簽證精算人員;若該簽證精算人員未收
到前述文件,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其董 (理) 事會及主管機
關。
簽證精算人員如發現所依據之資料或資訊錯誤,導致精算結果有誤且
影響重大,但又無法立即評估其影響時,應告知保險業儘速提供正確
相關資料或資訊,協助其完成精算意見書及精算備忘錄,若保險業無
法在十五工作日內提供,則簽證精算人員應以書面通知其董 (理) 事
會及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