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簽證精算人員簽證作業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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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05 日 |
七、簽證精算人員如發現簽證報告有具重大影響之錯誤,應即告知保險業
,並於十個工作日內,將正確之簽證報告送達保險業及其董(理)事
會,保險業應於收到該報告後十個工作日內轉送主管機關,並副知該
簽證精算人員;如該簽證精算人員發現保險業未依規定將簽證報告轉
送主管機關,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面通知其董(理)事會及主管機
關。
簽證精算人員依前項規定辦理時,如發現係因保險業提供錯誤資料或
資訊,導致簽證報告有誤,應要求其儘速提供正確資料或資訊。如保
險業無法在十個工作日內提供,簽證精算人員應於五個工作日內以書
面通知其董(理)事會及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