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資金全權委託投資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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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 |
七、保險業與受託機構所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至少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仲裁條款或管轄法院。
(二)受託機構應遵循利益迴避原則。
(三)受託機構應負之責任與良好服務之保證。
(四)受託機構應負之善良管理人義務及保密義務。
(五)投資於任一公司股票、債券或其他有價證券總金額之限制。
(六)投資於任一公司股票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之限制。
(七)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時,國內外期貨交易所或其他期貨市場有
關交易人契約部位之限制。
(八)受託資產淨值及收益率之計算方式。
(九)委託報酬與費用計算方式。
(十)其他認有必要訂定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