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勞退企業年金保險單示範條款(非投資型保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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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06 月 24 日 |
第 7 條
(要保人資料之提供、錯誤或疏漏更正)
(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應備置被保險人名冊,詳錄各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離職、工資、每月提繳保險費紀錄以及其
他與本契約有關之資料,本公司並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前開資料。
被保險人資料如有變更、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
於變更、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
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請更正文
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本公司就第一項被保險人資料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
司書面或其他約定方式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未辦理電子商務適用)
要保人應備置被保險人名冊,詳錄各被保險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
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到職、離職、工資、每月提繳保險費紀錄以及其
他與本契約有關之資料,本公司並得要求要保人提供前開資料。
被保險人資料如有變更、錯誤或疏漏時,除本契約另有約定外,要保人應
於變更、發現錯誤或疏漏之日起七日內,提出申請書並檢附身分證影本或
有關證件,向本公司申請變更。本公司應於收到要保人完整之申請更正文
件之翌日起十日內更正之。
本公司就第一項被保險人資料發現有錯誤或疏漏時,要保人應於接到本公
司書面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