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簽署保險商品之法務與投資人員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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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5 年 07 月 27 日 |
第 7 條
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規定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
除書面糾正,並要求限期改善外,本會得依情節輕重建議主管機關予以下
列處分:
一、記點警告 1-3 次;
二、停止簽署資格 1 個月以上 3 年以下;
三、撤銷簽署資格。
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 1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並提本會理監事會報告。本
會應成立法務與投資簽署人員紀律委員會(以下簡稱紀律委員會)辦理第
一項糾正及處分事宜,其組織簡則另訂之。
受處分人得於受處分之通知到達之日起 15 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向紀律
委員會申請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