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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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得基於避險目的,從事與投資本法第一百四十六條之四及保險業辦
理國外投資管理辦法規定之國外有價證券相關之下列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
:
一、經主管機關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之國外期貨交
易。
二、符合第六條第三款所定條件之本國及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得辦理之前款
以外之各種標的之衍生性金融商品。
法規名稱: | 保險業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管理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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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