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風險移轉測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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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99 年 09 月 14 日 |
第 7 條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風險移轉測試自律規範」問題集
問:本自律規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顯著風險標準之門檻或臨界值應符合
國際慣例之最低門檻水準或合理商業實質原則為何?
答:參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四十號附錄二第 22 段所述,「顯著保險風
險係指僅於任何保險事件發生時,始導致保險人支付重大之額外給付
,但不包括缺乏商業實質之情況(即交易之經濟影響甚小)。即使合
約所產生之或有現金流量之預期現值占所有剩餘合約現金流量預期現
值之比例很小,或保險事件係極度不可能發生,若重大額外給付係於
具商業實質之情況下支付,仍可能產生顯著保險風險」,據國際上於
個別 IFRS 4 全球與亞太區調查中資料,一般保險公司或再保公司之
顯著標準為 5% 或 10% 不等,保險公司得於符合相關程序或機制下
採用其他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