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保險風險測試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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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4 月 14 日 |
第 7 條
本自律規範經本會理事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附件:「人身保險業辦理再保險業務顯著保險風險測試自律規範」問題集
問:本自律規範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顯著保險風險標準之門檻或臨界值應
符合國際慣例之最低門檻水準或合理商業實質原則為何?
答:參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第 17 號附錄 B 第 18 段所述,「於且僅於
保險事件在任何單一情境下可能導致發行人支付重大之額外金額時,
保險風險始為顯著,但不包括不具商業實質之情境(即對於交易之經
濟後果不具可辨識之影響)。若在具商業實質之任何情境下,保險事
件可能意謂應付重大額外金額,即使保險事件極不可能發生,或即使
或有現金流量之期望(即機率加權)現值對來自保險合約之剩餘現金
流量期望現值之占比很小,亦可能符合前一句所述之條件」,一般保
險公司或再保公司之顯著標準為 5%,亦可援引國際上被採用之其他
標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