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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申報應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七、原申報之同一人或同一關係人如因減少持股累積逾一個百分點而申報 ,且其持有股份未逾百分之五者,其後雖有增加持股,但亦未超過百 分之五時,得免再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