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外匯價格變動準備金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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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日期: | 民國 115 年 02 月 13 日 |
七、人身保險業若當年度有稅後盈餘,應就該金額之百分之十提列特別盈
餘公積-外匯風險固定準備。但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當年度依第六點提存固定準備金之稅後金額,得作為本點特別盈餘公
積應提列金額之扣除額。
第一項特別盈餘公積之餘額已達固定準備金累計上限稅後金額之二倍
時,當年度無須提列特別盈餘公積-外匯風險固定準備。
本點特別盈餘公積除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外,不得迴轉作為他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