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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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04 年 11 月 26 日 |
七、保險業出售不良債權,如由關係人得標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交易資訊之揭露:應於其財務報表中揭露該債權之買受人、總債權
金額及買受價格等資訊。
(二)交易之事後管理:保險業應要求買受者每半年回報各戶債權回收金
額及各類債權回收金額。
(三)售後之稽核:出售合約訂定後,保險業內部稽核部門應將關係人交
易之各項交易條件、履約情形作成稽核報告,並依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提報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