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有限合夥事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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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
第 7 條
各會員公司如有違反本自律規範之情事,經查核屬實者且違反情節較輕者
,得先予書面糾正;如情節較重大者,提報各該公會理監事會通過後處以
新台幣五萬元以上,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之罰款;前述處理情形並應於一
個月內報主管機關。
法規名稱: | 保險業投資創業投資事業、私募股權基金及其他有限合夥事業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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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1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