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人身保險業辦理專設帳簿資產全權委託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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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3 年 01 月 10 日 |
第 7 條
各會員公司應要求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每年出具已完成下列事項之書
面聲明:
一、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已依「投資型保險投資管理辦法」第十條之
一第一項第二款納入年度查核計畫作成稽核報告。
二、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委託會計師查核全權委託投資業務內部控制
制度之有效性,並對其申報主管機關報表資料正確性、內部控制制度
及法令遵循制度執行情形表示意見。但若該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事業
代為運用與管理各會員公司專設帳簿資產之淨資產價值合計低於新臺
幣二十五億元者(以前一年度十二月底之金額計算),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之事業得改出具其內部稽核人員已針對代為運用與管理專設帳簿
資產業務新增辦理年度專案查核之書面聲明。
前項第二款所生費用不得由各代為運用與管理之專設帳簿資產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