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保全/理賠聯盟鏈」業務應遵循事項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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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04 月 28 日 |
七、保險業辦理本業務,應訂定「保全/理賠」聯盟鏈推播通知作業處理
程序,並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適時檢討修訂。
前項聯盟鏈作業處理程序,至少應包括下列風險控管及控制措施:
(一)身分驗證:
1.網頁或 APP 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網路與
首家保險公司電腦連線或親臨保險公司方式,完成註冊及身分驗
證程序。
2.行動服務申請:符合第三點所列資格之申請人,經由首家保險公
司業務人員見證為申請人本人,並請其填寫相關行動服務聲明暨
同意書,收齊相關證明文件等事項,始可進行申辦。
3.保戶透過保險公司網站或行動裝置方式辦理本業務服務時,首家
公司應依「保險業辦理電子商務應注意事項」或「保險業經營行
動服務自律規範」之身分驗證方式對保戶進行身分驗證。
(二)個資同意:
1.「保全聯盟鏈」服務:申請人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同意「保
全契約變更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之內容,並選擇同意轉
收之保險公司。
2.「理賠聯盟鏈」服務:申請人首次於首家保險公司申請,需簽署
「理賠申請轉送暨個資蒐集同意書」(含延續性個資與特種個資
同意事項),選擇同意轉收之保險公司,並將簽署完畢之同意書
拍照或掃描上傳,並將同意書正本於十日內繳回首家保險公司。
(三)申請條件控管:
1.「保全聯盟鏈」服務: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保險契約變更項
目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以申請與前相
同項目之要保人基本資料契約變更。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司為
授權對象。
(3)首家保險公司審核相關資料後,應於契約變更完成日起之次一
個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契約變更申請要
件或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2.「理賠聯盟鏈」服務:
(1)申請人同意授權首家保險公司將其所提供申請醫療保險理賠金
之理賠案件相關資料,傳送至其所同意之轉收保險公司,限以
申請轉收保險公司中以其為被保險人之保險理賠金。
(2)轉收保險公司以首家保險公司官方網站公告之合作保險公司為
授權對象。
(3)理賠金限匯款至被保險人本人帳戶。
(4)若當次理賠核付金額逾新臺幣三十萬元,不論首家或轉收保險
公司將待文件送達首家保險公司後進行理賠核付。
(5)首家保險公司形式審核影像檔案後,應於收受理賠申請日翌日
起最晚於三個工作日內,傳送予轉收保險公司,惟如不符理賠
申請要件或轉送範圍者,即不予進行資料轉送作業。
(四)「理賠聯盟鏈」服務之診斷書、收據等文件真實性認定:
1.申請人如未將同意書正本寄回首家保險公司留存,日後仍需重新
簽署同意書並寄回正本後才能使用此服務。
2.申請人如未繳回保單條款約定之申請理賠文件,首家保險公司應
於內部系統設定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之機制。
3.申請理賠文件繳回後,首家保險公司應與影像資料進行比對是否
一致,保險公司審核過程中如發現案件影像資料或理賠文件有偽
造等情事,應即通知其他轉收保險公司,依法進行告訴及追償,
並於內部系統設定該保戶未來之理賠案件無法再次使用本業務之
機制。
4.保險公司應將本業務納入年度定期自行查核作業檢視範圍,並應
每半年對該等申辦案件之理賠文件進行一定比例(不得低於百分
之 1)抽查,以確保文件正確性。
(五)資料傳輸與資訊安全
1.本業務運用區塊鏈技術防止檔案遭竄改。
2.壽險公會共享平台留存資料傳輸與接收紀錄,保險公司得隨時透
過區塊鏈技術檢視紀錄與傳送狀態。
3.資料及檔案之傳輸與儲存應依主管機關要求之資訊安全防護相關
規範辦理。
4.針對所傳輸或儲存之申請人個人資料或敏感資料,壽險公會及保
險公司應建置適當之保護設備或技術,採取適當之存取管制。
5.保險公司應監控並建立資通安全事件通報程序。遇事件發生時,
相關單位及人員依循通報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