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辦理遠距投保及保險服務業務應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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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7 月 04 日 |
七、客戶同意遠距投保之意思表示,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一)客戶應以電子簽名或電子簽章於保險業建置或使用之行動服務平台
、網頁或電子檔完成簽署,並聲明同意。
(二)兼採行前點第三款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措施者,得於依前款完成
第一次簽名後,並經客戶確認同意,以生物辨識方式於後續須簽名
處逐次帶入第一次簽名樣式,以行使同意之意思表示。
要保書等保險契約文件中須由要保人、被保險人親自簽署表示同意之
處,包括要保書告知事項欄,須由其親自於投保流程中逐一檢視確認
並依前項規定辦理,不得以概括同意方式辦理,並應以視訊錄製影音
方式留存客戶已完整審視並同意保單內容之影音紀錄。
前項視訊錄製影音,畫質須完整清晰,解析度應高於 800×600 像素
(pixel) ,且記錄日期、時間,如無法錄下客戶手部簽署動作影像
,應錄下由客戶聲明各項要保文件均為親自簽署之影音紀錄。
前點第三款及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保險業兼採行生物辨識輔助身分確認
措施者,其錯誤率不得高於萬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