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
---|---|
公布日期: |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憑證管理中心得逕行廢止用戶之行動自然人憑證
:
(一)憑證記載之內容不實。
(二)用戶之私密金鑰遭冒用、偽造或破解。
(三)憑證管理中心之私密金鑰或系統遭冒用、偽造或破解,足以影響憑
證之信賴度。
(四)用戶之憑證未依作業基準規定之程序簽發。
(五)用戶違反作業基準或相關法令規定。
(六)依據司法機關正式公文之通知,憑證有廢止必要。
(七)用戶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八)用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九)用戶辦理姓名變更。
(十)用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
(十一)用戶申請憑證內容變更。
(十二)用戶申請金鑰更換。
(十三)用戶受監護宣告。
(十四)憑證管理中心系統遭破壞(如火災、地震等災害)致無法復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