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內政部行動自然人憑證核發及管理作業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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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發布日: | 民國 110 年 12 月 08 日 |
一、為配合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憑證實務作業基準(以下簡稱作業基準)
,確實辦理行動自然人憑證之核發及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行動自然人憑證由內政部憑證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憑證管理中心)提
供憑證之簽發及管理服務,並由持有自然人憑證 IC 卡之民眾線上辦
理行動自然人憑證之申請、停用、復用、展期、憑證內容修改及廢止
等事項。
三、行動自然人憑證之核發及管理主要採取線上辦理方式進行,使用者須
準備行動裝置並安裝內政部行動身分識別應用程式。
四、受理行動自然人憑證申請時,憑證管理中心應審驗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自然人憑證 IC 卡是否有效。
(二)申請人是否以自然人憑證 IC 卡製作有效之數位簽章。
五、用戶之行動自然人憑證遺失、私密金鑰遭盜用或欲暫時停用憑證者,
應依作業基準之規定辦理憑證暫時停用;行動自然人憑證暫時停用期
間,用戶欲重行使用憑證者,應依作業基準之規定辦理憑證復用;用
戶已無憑證使用需求者,應依作業基準之規定辦理憑證廢止。
六、行動自然人憑證效期為一年;於屆期前六十日內,用戶之自然人憑證
IC 卡仍有效者,得依作業基準之規定辦理展期一年。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憑證管理中心得逕行廢止用戶之行動自然人憑證
:
(一)憑證記載之內容不實。
(二)用戶之私密金鑰遭冒用、偽造或破解。
(三)憑證管理中心之私密金鑰或系統遭冒用、偽造或破解,足以影響憑
證之信賴度。
(四)用戶之憑證未依作業基準規定之程序簽發。
(五)用戶違反作業基準或相關法令規定。
(六)依據司法機關正式公文之通知,憑證有廢止必要。
(七)用戶死亡或經死亡宣告。
(八)用戶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九)用戶辦理姓名變更。
(十)用戶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變更。
(十一)用戶申請憑證內容變更。
(十二)用戶申請金鑰更換。
(十三)用戶受監護宣告。
(十四)憑證管理中心系統遭破壞(如火災、地震等災害)致無法復原。
八、本要點未盡事項,依作業基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