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信託業及保險公司間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共同行銷應行注意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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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日期: | 民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務人員於共同行銷時辦理之事項如下:
一、向客戶推介及說明瞭解客戶審查相關文件、信託契約、保險金指定匯
入信託專戶約定書等相關書件之內容及紛爭處理機制。
二、代收客戶簽章之信託契約、瞭解客戶審查相關文件及保險金指定匯入
信託專戶約定書/批註(影本)等相關書件及見簽,並送交信託業。
三、應向客戶說明信託業務或服務仍由信託業經營,並對信託契約成立與
否保有決定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