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金融機構辦理快速身分識別機制安全控管作業指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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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2 年 04 月 25 日 |
第七點 前點所稱訊息隱密性、訊息完整性、訊息來源辨識性及訊息不可
重複性之安全設計,應符合下列要求:
一、訊息隱密性:應採用 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
加密運算,應採用 TLS 1.2(含)以上之通訊協定並使用
Elliptic Curve Diffie-Hellman Exchange 方式進行金鑰
交換。
二、訊息完整性:應採用 SHA 256bits、AES 128bits、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
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或加密運算。
三、訊息來源辨識性:應採用 SHA 256bits、AES 128bits、
RSA 2048bits、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
)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加密運算或數位簽章。
四、訊息不可重複性:應採用序號、一次性亂數、時間戳記等機
制。
五、訊息不可否認性:應採用 SHA256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
(含)以上之演算法進行押碼,及採用 RSA 2048bits、
ECC 256bits 以上或其他安全強度相同(含)以上之演算法
進行數位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