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 保險業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自律規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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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 |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
第 7 條
保險業應訂定自行辦理業務員保險商品教育訓練管理審查規範,及第一條
規定之事前審核及事後查核管理機制,包括事前審核教材時會辦法遵單位
、事後由稽核單位辦理查核之管理機制、相關軌跡之留存等事項,並將本
自律規範內容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依據保險業內部控制及稽核
制度實施辦法規定辦理。
保險業應將第三條第一項辦理之保險商品教育訓練相關資料檔案適當保存
至保險商品停止銷售後至少 5 年,俾利保險業妥適執行定期查核機制。
未生效說明:
法源資訊編:
1.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六月十三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保壽字第 113
0420637 號函同意備查訂定全文 10 條;並自同意備查後 6 個月實施